(一)、支持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实现产销分离
对制造企业投资成立独立法人且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销售公司,首次申报的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(人民币,下同),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服务费达到20万元,给予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。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,按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费的20%,给予每家企业{zg}50万元的扶持。首次申报年度上述两项可累计。
(二)、支持企业建设电子商务交易平台
通过平台销售实体商品达到1亿元,交易宗数达到50000单,平台年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,给予10万元扶持。300万元以上每增多20万元,增加1万元扶持,每家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。
(三)、支持制造企业应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
对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,按其缴纳给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年服务费的10%给予{zg}30万元的扶持。
(四)、支持电子商务集聚园区发展
1、入驻电子商务集聚园区超过一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20家以上,其中含经营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5家以上,集聚园区运营企业举办与电子商务相关活动产生的场地租金费、宣传推广费,按50%给予每个活动项目{zg}5万元的扶持,每个集聚园区年度最多可申请4个项目。入驻集聚园区超过半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,按1家2万元的标准奖励集聚园区运营企业。每家运营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。
2、此外,入驻集聚园区超过半年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,按年租金的20%给予每家入驻企业{zg}5万元的扶持。
(五)、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
对通过9610、1210、1239等海关监管代码方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企业,跨境电商年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元给予3万元的扶持;1000万元以上每增多200万元,增加1万元扶持。每家企业累计年扶持上限50万元。